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、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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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
经纪机构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,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,明确实际收费标准。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,办理完产权过户、户口迁移等手续后,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。
五、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
对自立项目收费、强制收费、价外收费、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,以及其他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,应依法予以查处。
序号 | 基本 服务项目 | 基本服务内容 | 最高收费标准 |
买方 | 卖方 |
1 | 权籍调查 | 1、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、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、现状、有无抵押、有无权利限制等,做好书面记录; 2、 调查、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;核实处分资格、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。 |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% |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% |
使用状况 调查 | 1、 收集、调查、征询房屋座落环境、使用年限、有否隐瞒缺陷、房屋内的顶、墙、地、门、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,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; 2、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、违章搭建、相邻关系侵权,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。 |
行情调查 | 1、 收集、调查、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、税费结算、房屋户型比较、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、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; 2、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。 |
确定成交意向,订立交易合同 | 1、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、设备、环境; 2、 约定洽谈时间、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;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、确定当事人身份等; 3、 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,进行签约指导、见证,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、履行方式、支付房款的方式等。 |
办理 产权过户 |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、报告、确认、确权时间约定,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、费,完成所有交易过户、户口迁移、房屋入住手续。 |
2 |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 | 水、电、煤、电话、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。 | 200元 | 200元 |
3 | 代办贷款 |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;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。 | 400元 | - |
4 | 单独办理产权过户 |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、报告、确认、确权时间约定,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、费,完成所有交易过户、户口迁移、房屋入住手续。 | 300元 | - |
备注: |
2、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、户口迁移等手续后,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。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,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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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,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,并由客户自愿选择,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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